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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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鲁1482执恢360号 被执行人罗辉英: 你与冉罗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48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冉罗莉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罗辉英返还申请执行人冉罗莉补足的22.91平方米及储藏室6.3平方米在诉争房屋中所占比例的价款(按返还时的楼房价值)。 二、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被执行人罗辉英承担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2021-4-8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