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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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鲁1482执恢360号

被执行人罗辉英:

你与冉罗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48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冉罗莉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罗辉英返还申请执行人冉罗莉补足的22.91平方米及储藏室6.3平方米在诉争房屋中所占比例的价款(按返还时的楼房价值)。

二、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被执行人罗辉英承担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裁判日期 2021-4-8
发布日期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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