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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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或权利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