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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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33800元及利息(其中3000元自1992年12月31日起按月息12.6‰支付至清偿之日;4000元自1993年1月1日起按月息12.48‰支付至清偿之日;100000元自1997年2月21日起按月息14.64‰支付至清偿之日;31600元自1996年12月31日起按月息14.64‰支付至清偿之日;52600元自1994年3月5日起按月息14.64‰支付至清偿之日;36000元自1996年12月31日按月息16.32‰支付至清偿之日;7500元自1994年9月22日按月息16.32‰支付至清偿之日;25000元自1997年12月31日按月息11.76‰支付至清偿之日;104100元自1996年12月30日按月息11.76‰支付至清偿之日;100000元自2000年3月29日按月息7.3125‰支付至清偿之日;20000元自2010年1月1日按月息8.37‰支付至清偿之日;50000元自2009年11月25日按月息8.85‰支付至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34元,由原告负担7996元,被告负担9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