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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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家会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该本金从2019年6月21日至还清之日起按年利率15.18%计算的利息和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涉借款2019年6月21日前的借款利息579800.56元; 被告***、***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驳回原告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4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