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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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滩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9000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2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0日按年利率10.12%、从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15.18%,以借款本金22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6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利率15.18%计算的利息(包括已付的2407.03元);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案件受理费4735元,减半收取236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