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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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县旭日升加油站有限公司 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磨滩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该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起按年利率15.18%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