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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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磨滩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该本金从2017年8月2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起按年利率15.18%计算的利息;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