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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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家崖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3000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487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按年利率10.12%、从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6月15日按年利率15.18%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83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利率15.18%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案件受理费8545元,减半收取427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