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县神华煤炭洗选有限公司 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县华能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县华能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4月10日按年利率10.12%、从2019年4月1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起按年利率15.18%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兴县神华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兴县华能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