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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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自2019年9月9日起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方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4元,由原告***、***共同负担62元,被告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