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402.95元的70%即15682元(取整数),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3元,由原告***负担145元、被告***负担3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