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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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粵0303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粵0303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阴市缘之恋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0742.82元及利息(以550742.8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4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江阴市缘之恋服饰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一审受理费10491元,由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江阴市缘之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4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39元,由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江阴市缘之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8939元,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负担之数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江阴市缘之恋服饰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