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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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鑫都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借款本金135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94437.50元(利息已算至2019年11月20日,之后利息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旧贷利息1498678.12元; 三、被告浙江鑫都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对被告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武工商抵登字(2018)第58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57373738.6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60元,减半收取59180元,由被告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鑫都工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