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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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威海东霞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威海东霞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款项235万元、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9.9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赔偿违约金(以2150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在继承邵兰兰遗产范围内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责任; 三、被告***、***在继承邵兰兰遗产范围内对邵兰兰于2017年11月20日欠原告***的99700元款项及逾期还款利息(以99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0元,由被告威海东霞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2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