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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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牡丹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牡丹支行截止2020年3月30日信用卡购车分期本金17811.73元、利息21179.31元,并支付从2020年5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17811.7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牡丹支行偿还截止2016年12月31日信用卡透支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牡丹支行对抵押车辆晋M××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牡丹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3元,减半收取6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