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海阳水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海阳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5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40元,减半收取计14420元,由浙江海阳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