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市安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沂市安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

二、被告临沂市安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900元;

三、被告临沂市安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4174.91元;

四、被告临沂市安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2330.99元;

五、被告临沂市安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5397.4元;

六、被告临沂市安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七、被告临沂市安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624元;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医疗费16520.62元;

十、驳回反诉原告***、临沂市安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赔偿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9元,由原告***负担1011元,被告临沂市安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38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反诉原告***、临沂市安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58.5元,反诉被告***负担1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3-29
发布日期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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