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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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迈佳迈新能源汽车零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众新源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迈佳迈新能源汽车零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天津众新源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的两台租赁车辆并支付逾期交车罚金(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每月3700元/台标准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迈佳迈新能源汽车零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天津众新源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的车辆租金6565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迈佳迈新能源汽车零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天津众新源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20000元及已退回涉案8辆车的逾期交车罚金355200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迈佳迈新能源汽车零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天津众新源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运费40800元及车辆损失2005元; 五、驳回天津众新源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迈佳迈新能源汽车零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479元,由天津众新源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799元(已交纳),由北京迈佳迈新能源汽车零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6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085元,由天津众新源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迈佳迈新能源汽车零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461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