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浙江五星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五星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货款81951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4月1日起以35121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2019年9月11日起以4682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96元,减半收取5998元,由被告浙江五星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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