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星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日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日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20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日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的租金6,218.06元; 三、被告上海日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已垫付物业管理费21,449.40元; 四、被告上海日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元; 五、被告上海日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星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8月2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56,584.39元; 六、被告上海日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27,667.46元为本金计自2020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 七、被告上海日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7,874.50元以及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的电费、空调费合计5,936.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3.14元,由原告***负担1,353.14元,被告上海日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上海日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3-8 |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