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宝房源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房源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的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物业服务费1,663.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上海宝房源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