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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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1.借期内2016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3日,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2916‰计算;2.超期后自2019年1月24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4374‰计算罚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3.自2019年1月24日起,以借期内未付利息为基准,按月利率15.4374‰计算复利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扣除已还利息10139.45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罚息、复利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8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