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星星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眉山市神洲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宣告票号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四川省眉山市神洲电器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眉山市分行,收款人为成都星星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25日,付款日期为2016年11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眉山市分行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