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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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闻喜县供销社综合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晋0822执431号 被执行人畅文波: 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2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于2021年5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畅文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贷记卡本金28649.88元,逾期利息9890.49元,逾期违约金2121.8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执行人畅文波承担案件受理费408元,执行费516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荣县支行。 开户名称:万荣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账号:0511039129200036176 特此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5-7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