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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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绍兴尚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舜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东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上虞宏益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舜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从其占有的原告***、***所有的坐落于绍兴市上虞区的房屋中腾退[含占用10间房屋在内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为浙(2017)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0020067号,占用的房屋具体为四楼8间、五楼2间],并返还原告。 被告浙江舜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占用期间的房租损失359755元。 上述一、二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45元,依法减半收取3672.50元,由原告***、***负担394.50元,由被告浙江舜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278元。司法鉴定费2815元,由被告浙江舜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