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28民初1593号申请人: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判决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30000元的其他财产。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5-11 |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