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万坤商贸有限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 兰州盛宝通重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盛宝通重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999983元、截至2020年8月21日的利息3389857.19元,并自2020年8月22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若兰州盛宝通重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有权对被告甘肃万坤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街道安宁××路××号××层××室建筑面积为689.90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兰房权证(安宁区)字第4××9号,他项权证号为:兰房他证(安宁区)字第2××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1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139元,由被告兰州盛宝通重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甘肃万坤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8 |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