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承担约定利息8544元(其中,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15个月18天,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624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20日,9个月,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2304元),合计28544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并承担自2021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为止,息随本清;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在本案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对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2 |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