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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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天林广场房屋租赁补充合同》于2019年4月30日解除; 二、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限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716元,减半收取16858元,由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234元,由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4057元,由***负担9177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多交的诉讼费;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