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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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延安三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延安三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7073.69元;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延安三路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7月4日的利息1079.27元、罚息135.84元以及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延安三路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青岛市开发区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延安三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7元,公告费900元,共计2157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