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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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与***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借款本金163,015.89元,支付截止2020年10月24日的利息4,860.27元及之后的利息(自2020年10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罚息年利率7.35%计算);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500元; 四、如***、***不履行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对***、***共同共有的位于延吉市南岸胡同58号3单元702、延房权证字第655142号、建筑面积92.84平方米房屋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288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0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