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亿金洁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亿金洁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80577.1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杭州亿金洁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197元,由原告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43元,由被告杭州亿金洁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5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81元,由反诉原告杭州亿金洁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亿金洁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