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日照卓盟贸易有限公司;黄小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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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日照凯凯食品有限公司 日照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日照卓盟贸易有限公司 日照市岚山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102执恢382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卓盟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凯凯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宋有军。 被执行人:宋有元。 被执行人:黄小宁。 原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日照卓盟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凯凯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宋有军、宋有元、黄小宁(2016)鲁1102民初547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26日作出(2017)鲁1102执15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受让该执行债权后再于2020年12月23日与申请人日照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签定中长资(鲁)债转字[2020]108号债权转让协议,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将其已受让的本案债权再行转让给申请人日照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本院再依申请人日照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作出(2017)鲁1102执156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变更日照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日照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另外查明: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为日岚国用(2011)第68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除为(2016)鲁1102民初5477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设定抵押外,还同时为(2016)鲁11民初230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日照卓盟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中所涉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设定抵押。该案已在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鲁1103执380号,已于2018年7月23日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日照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卓盟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凯凯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宋有军、宋有元、黄小宁(2016)鲁1102民初547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现经本院强制执行,拍卖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观海路与圣岚路交界处),产权证号为日房权证岚字第××号商业房产及位于日照市岚山区侧,产权证号为日岚国用(2011)第68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房产成交价款7694300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为37488355.80元。上述款项在扣除执行费76637元之后,其中7694300元由本案申请执行人支取并提交结案申请。剩余37411718.8元由申请执行人以(2016)鲁11民初230号案件中所涉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款的名义支取。至此本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6)鲁1102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日照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与日照卓盟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凯凯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宋有军、宋有元、黄小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1-5-20 |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