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优质工程奖励费用1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6元(预收16748元),减半收取8253元,由原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08元,由被告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45元。 原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