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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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宝亿涤纶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6238.08元; 二、被告河北宝亿涤纶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2790722.83元(违约金计算到2019年8月5日,以后违约金以40006238.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的标准,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河北宝亿涤纶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344843.93元; 四、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40006238.08元为限,对其承建的被告河北宝亿涤纶纤维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及配套工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101元,由被告河北宝亿涤纶纤维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