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加多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加多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宝能·allcity南山店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宝能·allcity南山店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中原、被告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于2018年12月7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加多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7日期间的营运管理费25889.39元、物业管理费8629.8元、推广费1078.72元及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水电费2160.04元及滞纳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营运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推广费的滞纳金,以每月拖欠金额为基数,从拖欠当月6日起依次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水电费的滞纳金以每月拖欠金额为基数,从下月6日起依次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加多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22日期间的营运管理费10560.145元、物业管理费3520.05元、推广费440.005元; 四、被告深圳加多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56320.78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5.84元,由原告负担2271.84元,由被告负担23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