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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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38622.9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29918.92元(前述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0月10日,此后违约金应以上述第一项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违约金总计不超过41586.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500元; 四、驳回原告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1元,由原告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78元,被告***负担3713元。 原告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