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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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425执1937号 徐钟山、范文静、张龙春: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的(2019)鲁1425执1937号徐钟山与张龙春、范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25民初176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范文静、张龙春应向申请人徐钟山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交接完毕,申请人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