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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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纳雍县金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纳雍县金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材料货款52000元,并以52000元为基数、从20201年12月261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2021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至该笔货款项清偿偿还完毕之日止; 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纳雍县金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