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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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 二、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前款同时履行。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