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牡丹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牡丹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10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牡丹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费94912.5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供热费8128.08元、水费1959.20元,合计104999.7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租赁房屋(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与***街交汇口处一层商服,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牡丹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四、驳回原告牡丹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牡丹江市爱民区顶级馅饼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7元,减半收取计1383.50元,由原告牡丹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3.50元,由被告***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3-30
发布日期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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