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献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交强险赔偿后剩余部分75700元,***按30%责任比例赔偿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22710元及利息(利息以227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的范围内,按70%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52990元及利息(利息以529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1元,由***、献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10元,***负担2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7 |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