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截止到2020年7月1日的借款本金99,922.29元、利息20,807.8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643.39元,消费手续费1,923.62元,共计128,297.14元以及2020年7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具体数额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