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富通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503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男性,****年**月**日出生,住***。被执行人:***,男性,****年**月**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北京富通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500MA46W3NU4P,住***。被执行人:***,男性,****年**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富通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