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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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 孟州市永润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孟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孟州市永润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集资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之后应扣除800元)。 二、被告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孟州市永润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孟州市永润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1 |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