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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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兰考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兰考中心加油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垫付款1523838.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61元减半收取12231元,由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兰考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兰考中心加油站负担9210元,原告***负担30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7-30 |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