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濮阳市鲁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国森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微国森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濮阳市鲁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银行间的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安微国森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