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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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24民初4680号 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永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该公司员工。被告:***,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8-17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