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沅陵新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南沅陵新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8月17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福祥便民卡)》;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沅陵新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截至2021年5月20日的利息4099.6元,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887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6元,减半收取22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共计37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5 |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