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口市正昊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龙口市正昊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6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返还原告龙口市正昊塑业有限公司预付货款4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原告龙口市正昊塑业有限公司返还被告***法兰盘安装机两台,由被告***自提,原告龙口市正昊塑业有限公司予以协助,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四、被告***付给原告龙口市正昊塑业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3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15 |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