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口市正昊塑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龙口市正昊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6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返还原告龙口市正昊塑业有限公司预付货款4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原告龙口市正昊塑业有限公司返还被告***法兰盘安装机两台,由被告***自提,原告龙口市正昊塑业有限公司予以协助,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四、被告***付给原告龙口市正昊塑业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3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4-15
发布日期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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